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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决定”股利分配的方案合法有效吗?

日期: 2021/06/05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决定”股利分配的方案合法有效吗?

       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而第46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从字面意思上看,董事会仅有权制定方案,但无权决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倘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那该规定合法有效吗?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会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决定权是法定的,是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而非“制定”,系对股东会法定职权的侵犯,故该条规定无效。
       但笔者认为,判断公司章程中该条规定是否有效,应联系有限公司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性质以及公司法规范的性质等各种因素,予以综合理解和判断。
       首先,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的性质作出认定。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此,笔者倾向认为,这两条规定应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只调整公司的内部关系,只涉及股东与公司利益的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的规定,显然可以理解为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行使股利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并不排除股东会在必要或特定情况下取消授权并进而否定董事会“决定”的分配方案,这取决于董事会“决定”的分配方案是否损害股东的利益。
       其次,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有限公司的章程既具有自治法的性质,又具有契约即合同的性质。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上述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
       综上,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因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决定”股利分配方案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点评:杜立宇,现为实习律师,专注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