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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期【建诺每日法评】:未婚生育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得享受或限制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

日期: 2021/06/23


未婚生育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得享受或限制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

       相信,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大的权利之一,有关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的纠纷案例也是层出不穷,其中不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婚生育违反计生政策为由,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为依据,经过成员大会决议程序剥夺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及其分红的权利,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和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普遍认为未婚生育属于违法行为。但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未婚生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笔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以此为由剥夺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及其分红的权利,也是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妇女未婚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众多法院判例也应证了笔者的观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中确实有对超生人员限制其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的条文,但该条文已在2018年修订时予以删除。因此,无论是未婚生育还是超生,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不得享受或限制享受分红。据笔者了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订)出台后,东莞等多个地区已恢复对超生人员的分红。笔者提醒:了解最新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点评:杜立宇,现为实习律师,专注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