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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期【建诺每日法评】: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乘客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能否同时获得赔偿?

日期: 2021/06/28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乘客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能否同时获得赔偿?

       出租车在载客过程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全部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乘客遂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乘客的这一主张可否获得法院支持? 
       本起交通事故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前者是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后者是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侵权法律关系,后者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案乘客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损害赔偿要遵循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确定的,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点评:黄富朝,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