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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奖励旅游,员工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日期: 2021/08/08


公司奖励旅游,员工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柯某龙与同事谭某等10人被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公司以福利形式以每人3300元的费用奖励优秀员工旅游,被奖励员工可自行选择去或者不去,选择不去的员工没有旅游费用。不久,柯某龙等6人乘飞机到达越南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柯某龙等6人吃完晚饭后到酒店的沙滩散步,柯某龙被一股海浪突然打来卷入海中,谭某等5人上岸后随即报警。次日,越南警方发现柯某龙遗体并确认死亡。那么柯某龙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
       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柯某龙如果要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受伤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柯某龙是在越南参加旅游活动中被突然打来的海浪卷入海中而死亡。第一、柯某龙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显然不是工作时间和其工作的场所内;第二,柯某龙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公司奖励优秀员工的一种“公司福利”,其实质是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一种方式,员工有自主选择权,即:员工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组织上不具有强制性,故该旅游活动与其工作并不存在关联关系;第三,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柯某龙到越南参加旅游活动,并不是公司为了工作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更不是在从事与其其工作岗位有关的活动期间,与其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第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综上分析,柯某龙到越南参加旅游活动,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遵从用人单位安排的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之间并无关联,该旅游活动不是公司组织,也不是公司指派其参加的,故柯某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黄富朝,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