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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之间的款项往来一定需要书面约定吗

日期: 2017/03/30


案情

  甲曾向甲父借15万元,甲父在记录本上将甲借15万的事实记录下来。后甲父以资金困难为由也向甲借15万,甲妻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甲父支付款项15万,甲与甲父口头约定双方债务抵销。
  甲和乙系亲兄弟,父母去世之后,甲和乙因继承产生矛盾,乙持上述父亲生前书写的关于甲曾向其借款15万的字据诉至法院,要求甲将借父亲的15万作为遗产予以分配。

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甲借甲父的15万应作为遗产予以分配。判决理由:虽然甲提交了金额为15万的其配偶与甲父的银行交易凭证,但甲及甲妻并未与甲父签订有关抵销借款协议,也无甲父出具的免除债务的凭证,且乙对甲父向甲借款的事实提出异议,故甲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甲借父亲的15万应作为遗产予以分配。

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甲与甲父之间债务已抵销,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理由:甲父书写的字据没有甲的签名,也没有落款日期,虽甲承认曾向甲父借款15万,但同时主张甲父也曾向其借款15万,双方债务已抵销,故该自认行为不足以认定甲尚欠甲父借款15万。同时,甲通过甲妻银行账户把借款支付给甲方不违反常理,且也无相关证据证明甲妻向甲父转账15万基于其他原因。最后,父子间借款、还款或抵销债务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我国是常见现象,符合常理,甲与甲父之间债务抵销只需通知对方即可生效,不需要双方达成抵销的协议。

律师见解

  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乙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对甲妻的银行交易凭证证据予以反驳,理应确认甲妻银行交易凭证的证据证明力,甲与甲父之间债务应认定为抵销。另,本律师作为甲之代理人庭审中始终强调父子间在借款、还款或抵销债务中不签订书面协议符合一般家庭生活习惯,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也印证了本律师的见解。而事实上,乙事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本律师的上述理由驳回乙的再审申请。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卓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