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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法律问题

日期: 2017/03/30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并不鲜见,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下面就相关问题以咨询答疑的形式谈谈。

  首先,先讲一宗案例。案情是这样的:
  1993年1月,时年16周岁的吴欣经人介绍与比其年长12岁的曹兵相识。不久,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两人同居生活时吴欣未满20周岁,所以不能领取结婚证。两人同居生活较长一段时间,感情尚好,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8月起,双方为家庭经济开支等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关系逐渐恶化,同年年底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5月吴欣以自己与曹兵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问:上述案例中提到“事实婚姻”这个概念,什么是“事实婚姻”?
  答:事实婚姻,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问: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能构成事实婚姻吗?
  答:不能。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便不存在构成事实婚姻的说法了。

  问:那么,现在结婚必须要办理登记,婚姻关系才能确立吗?
  答:是的。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进行登记。

  问: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不受理。如果一方再与他人同居或者结婚,另一方也得不到救济。

  问:刚才讲,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便不存在构成事实婚姻的说法,换言之,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可以构成事实婚姻的,是这样吗?
  答:是的。

  问: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都能构成事实婚姻吗?
  答:不是的,还必须同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才能构成事实婚姻。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且无配偶、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不构成事实婚姻,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答:可以补办结婚登记。需要注意:办理时要说明是办理“补办结婚登记”,以区别一般先同居后登记结婚的情况,以免办理了正常的结婚登记。

  问:“补办结婚登记”与正常结婚登记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答: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提交双方近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明材料”并且在结婚声明中说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起始时间,以此区别于其他同居行为。此外,与正常结婚登记没有不同。

  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去办理“补办结婚登记”与去办理正常结婚登记,效果有什么不同?
  答:正常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领取结婚证时起算。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是后来补办的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却可追溯到双方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问:如果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还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吗?
  答: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但建议还是补办一下为好。

  问:上述案例中,法院最后怎样处理?
  答: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欣、曹兵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吴欣仍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吴欣、曹兵的关系不属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吴欣在符合结婚条件后又未与曹兵补办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吴欣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吴欣起诉时隐瞒相关事实,法院虽然立案受理,但查明事实后,应予驳回。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吴欣的起诉。

  建议: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感情出现危机时,法律对同居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的救济也是有限的,建议计划要结婚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或同居后在感情尚未出现危机时及时补办结婚登记,使自己的权利从一开始就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仕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