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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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专业付出,他们可以看到

日期: 2017/10/12


  律师做得久了,经历的案件多了,类型也就多样化了,各色人等也就见的多了,该听到的、该看到的,不该听到的、不该看到的,也都听到、看到很多了。比如老生常谈的话题“某某律师,认不认识那谁谁啊,能不能找找关系帮我干什么什么啊”之类的。
  诚然,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现实中确实有些律师对外专打人情牌的,好像天下没他打不赢的案子一样,但实际上怎样?大家心中都知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的逐渐增强,以及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大,专业才是最终唯胜不破的法宝!而这种理念,随着办案经验的增长,越来越让我坚信。
  就说在今年4月份接手办理的一个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吧。委托人甲某是一个身有残疾的货物搬运工,没有驾照,也没有摩托行驶证,平时搬运货物,晚上就做搭客佬。今年2月份某日傍晚,甲某搭载乙某从一个菜市场到其居住地,据甲某声称在乙某要求搭载骑摩托车时,甲某有要求乙某戴上安全头盔,但乙某以距离近,仅几分钟车程为由拒绝戴头盔。当车辆行至一红绿灯十字路口,甲某等到绿灯亮时从最左侧车道转入左行车道,正在刚过斑马线已转入左行车道时,被一辆从对面直行的无牌照二轮机动车直接撞向甲某摩托车的右中间发动机上,导致甲某和乙某同时歪倒在地,撞上来的二轮机动车和驾驶人也同时倒地。等甲某回过神爬起身时,其下意识的去拉了一下乙某,没拉动,然后就叫了几声,但还是没动静。这是,甲某看见驾驶二轮机动车的驾驶人已爬起正准备走,于是跑过去欲抓住,但没抓住,对方从围观的人群中溜掉。甲某再回过头来拉乙某,结果还是没拉动,乙某也没反应,甲某以为乙某已死,趁着围观人群比较混乱也溜走了,并当晚逃出江门市。后来因为甲某的车辆有牌照登记,交警部门查到甲某,但未能查到现场弃置的另外一个二轮机动车的驾驶人,而乘客乙某后被路人报警由120送往附近医院经抢救无效,脑溢血死亡,而该次事故也被交警部门认定为甲某与另一身份不明的二轮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部门曾联系上甲某家属告知让其投案自首,但甲某因为怕坐牢而拒不到案,后交警进行网上追逃,并在3月份在外地将甲某抓捕归案,于是甲某家属找到我所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本律师接手后,在第二天就安排会见了甲某,及时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意见。随后,向交警部门递交了关于甲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书等文书,表达自己对该案的观点和意见。但交警部门坚持认为构成犯罪,并决定不予取保候审,最终该案还是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到了检察机关后,本律师即刻申请了阅卷,对案卷又进行了全面详细的研读,最后还是认为其不构成犯罪。随即本律师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认为甲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遗憾的是,检察院并没有接受本律师的意见,也拒绝了取保候审申请,并退回交警部门补充侦查。就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被害人家属主动找到交警部门转达和解的意愿,出于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本律师把和解相关的后果告知了委托人及其家属,在委托人及其家属同意和解,并表现出非常急切的时候,本律师一边安慰委托人无须急切的高额赔偿,一边适时与被害人讨价还价地谈判,最终让被害人家属以正常赔偿标准的五分之一接受了委托人的赔偿。
  在被害人家属接受委托人家属赔偿的同时,本律师提出了让被害人书写谅解书和求情书,然后递交给了检察机关,并同时又提交甲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检察机关仍然答复不同意本律师的意见,也不同意对委托人变更强制措施。委托人及其家属听说后,开始着急了,并对本律师的一些建议和安慰也失去了耐心,除了隔两天就催问案情外,还托人打听有无谁认识的厉害的有权势的人,打算走花钱打通关系的途径解决,但本律师仍然坚持本律师的观点不放松。终于在委托人被关押三个月后,退查完毕一个星期后的一天晚上,家属几近绝望的时候,我突然接到委托人家属的电话,电话那边传来激动地声音说委托人被释放出来了,后面对本律师的感激之情也就不于言表了。
  通过这个案例,本律师想说的是,应该说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升,相关部门的监管日益加强,我们的执法部门也越来越规范化,也就要求他们在工作上与时俱进的专业化起来,这样也就要求我们做法律服务的人员的专业化也必须不断的加强,我们将我们的服务非常专业化地展现给他们(政府部门、当事人)时,他们最终是可以看得到的!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王英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