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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 2017/10/12


  在日常生活中,报废、拼装机动车上路行使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鲜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某些车主心存侥幸,仍不愿为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办理注销登记,继续使用甚至非法转让。这样的报废、拼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呢?下面分析案例,谈谈相关问题。

  案例案情是这样的:
  2006年3月14日,孙海从张晓军处买了一辆小轿车。该车报废期为2007年11月12日,孙海一直使用该车至2009年4月。到2009年4月时,他不顾车辆已经报废,再次将该车转让给傅军。之后,傅军又将车转让给章华。2010年10月11日,章华驾驶该车时,将行人洪善发撞致重伤,洪善发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洪善发的家属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章华、傅军、孙海、张晓军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人章华赔偿损失452794.66元,傅军、孙海、张晓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傅军、孙海、张晓军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受让人章华承担赔偿责任,转让人傅军、孙海、张晓军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傅军、孙海、张晓军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其内容如下:“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傅军、孙海、张晓军引用的上述条款能够适用吗?答案是:张晓军可以引用上述条款抗辩,傅军、孙海则不可以。上述条款是关于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正常、非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的规定,张晓军转让车辆时,该车未过报废期限,不是报废车辆,符合该条规定。傅军、孙海转让该车辆时,该车已过报废期限,属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对于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该法条的理解,其中“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拼装机动车”的界定非常重要。机动车一般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但应当注意的是,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因此,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过了使用年限仍不属于“报废机动车”之列。“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它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另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拼装生产的汽车,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车架拼装生产的摩托车,也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让人和受让人是不可以以不知道其转让的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只要双方之间转让的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可推定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对该机动车是拼装或报废机动车是明知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有共同过错。对于转让人: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到了一定使用年限或者行使了一定里程,达到了报废标准,必须强制报废,而且机动车必须按期年检,这也是强制标准,因此,如果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人不可能不明知。对于受让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资料证明。显然,如果转让的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受让人也是明知的。如果受让人不查验机动车的相关资料证明,也不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则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对该机动车为拼装或者报废车是明知的。
  另外,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肯定没有强制责任险和其它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完全保障,为了更大限度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根据共同侵权理论,让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完全可行的。

  综上所述,只要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基本不能免责。因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是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是必要的。

  上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晓军将车转让给被告孙海时,该车未过报废期,是合法转让,不存在过错;被告孙海将车转让给被告傅军及被告傅军将车转让给被告章华的时间,均已超过车辆的报废期,属非法转让,存在过错,应当对肇事人被告章华因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章华向洪善发家属赔偿损失452794.66元,被告傅军、孙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晓军不承担责任。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仕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