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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的适用

日期: 2018/01/10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意图解除合同,另一方能否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呢?本文通过案例解答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案例案情是这样的:
  张生系从事水路客运的个体户。2016年7月9日,张生与船厂签订一份《船舶建造协议》,约定由船厂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张生造一艘渡船,价款为26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船厂以船用钢板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加价90万元。该加价请求遭到张生拒绝后,船厂遂停止施工。船厂称船用钢板价格大幅上涨后,如继续履行合同非但无利润可言,还会亏损,并表示愿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张生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于2017年7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船厂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协议》。
  像上述案例,现实生活中,宁愿按合同赔偿也要解除合同的例子不少,违约方的这种做法可行吗?答案是不可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案例中,守约方张生可要求判令违约方船厂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协议》;这里的“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然,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具有自身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这些要件,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继续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二、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应当理解为在诉讼期限内。
  三、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性质能够履行。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金钱债务,又称货币债务,是指当事人所负直接表现为支付货币的义务;例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义务。非金钱债务,是指除货币支付以外的债务,如提供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义务等。其中,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有:1、依据法律不能继续履行的债务,继续履行会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标的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债务。2、依据合同性质不能继续履行的债务,主要指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
  四、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继续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的情况,例如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况等。继续履行在经济上合理是指继续履行的费用不应过高。一般认为,继续履行的费用不应高于从市场上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的费用。
  如果没能满足上述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的要求,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守约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生与被告船厂之间的《船舶建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出加价要求,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且《船舶建造协议》也不存在继续履行不能的问题。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船舶建造协议》。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仕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