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例
主页 / 新闻资讯 / 民商事案例 / 详情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有理吗?

日期: 2018/01/10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保险公司经常以多种理由拒赔。例如,车辆年审期限已过、车辆超载、驾驶人员未佩戴安全带、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牌驾驶、驾驶盗抢车辆、肇事逃逸等等。今天,小编就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逃逸,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拒赔理由进行梳理总结。供朋友们阅读了解。不要在申请理赔中被忽悠了。
观点之争:
  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商业三者险要不要赔偿,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赔,理由是保险条款约定得非常明确,逃逸不赔。既然双方认可了条款,就应遵守。且饮酒驾驶及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绝对免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赔,理由是从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宗旨看,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再者说,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不应约束第三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同签订以及肇事逃逸情况复杂,不能一概说赔或不赔。
案例之争
支持赔偿的案例:
  案例:(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19号;(2012)揭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2013)粤高法刑四申字第27号【2013年11月7日发布在人民法院报上】该案例明确指出,交通事故逃逸商业三者险不能免责。
  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不支持赔偿的案例:
  广东省法院机关刊物《法庭》杂志2013年第12期又刊登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该案例明确指出,交通事故逃逸商业三者险能免责。
  理由:涉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中已载明,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等组成,根据其中的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责任免除。”因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不得逃逸,原审法院认定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已用黑体字对相应免责条款加以明显标识因而条款合法有效,这一认定具有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支持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免除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处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门地区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近两年,结合江门地区两级法院交通事故的判决文书,可以总结江门地区对该类纠纷的倾向性裁判意见:一般将肇事逃逸认定为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即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不赔的条款作出提示后,若投保人或投保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逃逸,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拒赔。若在签约过程中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则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其中,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是履行提示义务,而不是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这里,小编再为大家说明一下,法学理论学说一般将“禁止性规定”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简单可以理解为,就是违反了管理性规定,法律还可能保护。违反了效力性规定,法律不予保护认定。例如在交通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有很多(如开车要配带安全带、车辆须年审等),如果所有禁止性规定情形都可以作为免责事由,无疑将会扩大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车辆年审期限已过、车辆超载、未佩戴安全带等认定为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对驾驶证过期、行驶证过期、车辆超载等作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要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酒后驾驶、无牌驾驶、驾驶盗抢车辆、肇事逃逸等一般认定为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即发生法律效力。
小编总结:
  1发生交通事故,不能逃逸!不能逃逸!不能逃逸!
  2小编认为,广东省高院的判决理由欠缺妥当。因为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有着本质区别,交强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而商业三者险是基于保险事项平等主体直接订立的合同,是一种商业行为,该合同仅应当受到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因此,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保险公司尽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可,不需要承担额外的义务(道德或者社会义务)。受害者的赔偿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当然,该案例若从社会安定、化解矛盾、保护弱者权益的目的出发,上述判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裁判理由确实有失妥当,不符合法律逻辑。
  3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个案分析以及诉讼策略应对。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因此该判例仅具有参考价值。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判例判决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免于赔偿,也有相当一部分判例以保险公司格式合同,没有尽到提醒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故法无定法,个案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地区不同、裁判法官的认识不同,都会影响一个判决是最终结果,若发生纠纷,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应对。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梁金辉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