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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滥用保密、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果

日期: 2018/01/10


  案情:某员工曾就业于某机械销售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到其他与该公司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单位工作,亦不得从事与该公司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劳动合同同时约定每月所发的工资已包含保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该员工离开公司,因为受朋友所托,该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部分与之前公司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产品信息,该公司发现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该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的保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该员工支付违约金5万元。本律师接受该员工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到本案。
  本律师分析:关于劳动合同中工资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来看,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保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且该机械销售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支付工资中已包含保密、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合同该条款免除了该机械销售公司法定义务,排除了该员工应得权益,应属无效条款。另,据劳动合同可知该员工并非该机械销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平时工作也仅是为客户送货,并且该机械销售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系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综上,该机械销售公司是滥用保密、竞业限制条款对该员工就业选择权的不适当限制,该机械销售公司保密、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仲裁结果:驳回该机械销售公司仲裁请求。裁判理由与本律师的上述分析一致。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卓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