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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小区停车位权属如何规定?

日期: 2018/04/11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专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
  专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规划文件中已标示为“车位”或“车库”,属于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规定可知,该类车位的权属是由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来约定,如合同约定某个停车位为购房者即业主所有,该停车位则属于业主;若未约定出售或赠与等,则该类车位仍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新增的且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位
  该类停车位是指在规划文件中并未标示为“车位”且直接占用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规定可知,小区内新增的占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三)小区地下人防停车位
  此类车位是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用于非战时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建设,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严格管理。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定可知,法律与地方性法规明确了人防车位的占用、使用、收益、管理等权利由社会投资建设者享有,但未明文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谁,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综上,专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可由合同约定车位权属归谁,新增的且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位是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小区地下人防停车位的使用与收益等权利是投资者享有,但法律未明确所有权归属。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梁洁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