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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到损害或侵害他人,谁买单?

日期: 2018/04/11


  现在,孩子都是父母的心肝宝贝,但是因为父母工作、孩子上学,孩子大部分的时间都脱离父母的监护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孩子调皮,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谁来买单呢?以下通过案例,分析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案情是这样的:2016年4月,乐侨小学的几名学生在操场上发现一条死蛇。杨华将蛇扔到了同学王东的面前,王东拾起蛇后将蛇挂到了杨华的脖子上,这一举动使杨华精神受到刺激。杨华先后到该县精神病院、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3万元,后被鉴定患了精神分裂症。杨华的父母起诉至法院。
  上述案例中,两个小孩嬉闹造成伤害,学校等教育机构需要负责吗? 教育机构对于在其看管下的孩子受到的人身损害,负责与否,具体看其有没有过失,是否尽到职责。但是,对于8~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童,教育机构是否有过失有不同的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负过错责任,即假设教育机构没有过错,而有证据推翻假设,证明教育机构未能尽到职责,存在过错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负过错推定责任,即假设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除非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责任。
  进一步来说,假设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那么,教育机构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一般来说,教育机构是不会承担全部责任的,除非侵权人就是教育机构的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并非他人侵权,而是未成年人自己行为造成损害,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说的都是孩子受到损害的情况,那如果是孩子调皮,像案例中的王东,损害到其他孩子或者其他人员,责任又是如何分配的呢?首先,对于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说,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对于作为侵权人的未成年人来说,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是必然需要承担责任的,只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通常来说就是孩子的父母。在夫妻已经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如保姆)。因被监护人(孩子)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委托人(监护人)与被委托人(保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保姆)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委托人(保姆)的这种责任,只是委托人(监护人)与被委托人(保姆)的内部追偿问题,不可对抗受害人。
  最后回到上述案例中,法院最后怎样处理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东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杨华精神分裂的诱因,被告乐侨小学疏于管理,负有失察看管责任,因此作出了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杨华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0.3万元的判决。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仕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