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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第1479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公司内部的股权确认之诉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需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等材料。实质要件包括实际出资情况证明,股权转让、继承、赠予等股权流转协议,在公司实际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材料。当股权归属发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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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第1478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该如何优雅的“死去”?——公司解散
公司该如何优雅的“死去”?——公司解散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系法律拟制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强制解散和股东申请解散三种。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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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第1477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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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第1476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责任的规定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即为强化和完善了董监高在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的责任。 首先是第五十一条新增了董事会的核查、催缴出资的过错赔偿责任,一方面,将履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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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第1475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资本制度的新变革——有限度的授权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的新变革——有限度的授权资本制 2024年7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便是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设立后可以根据授权决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具体而言,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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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第1474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三分法”规则
新《公司法》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三分法”规则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公司意思自治的工具。新《公司法》在吸收《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规定的同时,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完善。所谓“三分法”是指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分为“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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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第1473期【建诺每日法评】:违法减资的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减资的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224“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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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第1472期【建诺每日法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享有股权收购请求权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享有股权收购请求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针对第八十九条的“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修改。增加了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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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公益助学 携梦同行|建诺律所向贫困学子捐赠爱心助学金,践行律师社会公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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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第1471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完善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完善 相较于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主要作出以下了完善和加强: 1、规定“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原则和标准: 《公司法》第18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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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第1470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出资形式之“债权出资”
公司出资形式之“债权出资” 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债权作为一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债权作为出资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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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第1469期【建诺每日法评】:“刷量”合法?罚!
“刷量”合法?罚! “流量为王”的时代中,粉丝数、评论数已经成为评判互联网账号商业价值的重要标准。于是,一些商家动起了“歪脑筋”,向消费者提供增加微博粉丝数、评论数的“刷量”服务,消费者购买“刷量”服务即可让自己的账号快速获得人气与关注。商家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社交平台运营商的合法权利?商家将会付...